(2017)云010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振国、杨秀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振国,杨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新闻路63号。法定代表人:徐江,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仲,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小区翠薇里17幢1单元501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6504213213,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海涛,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白马庙新村449号,身份证号码:530102197601281113,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振国,男,汉族,1958年6月6日出生,吉林省郭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236号2幢2单元303室,身份证号码:530102196806060710,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秀萍,女,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广汉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236号2幢2单元303室,身份证号码:53010219680403034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振国、杨秀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振国、杨秀萍于2017年4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