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长湖油脂化工厂与白城正隆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长湖油脂化工厂,白城正隆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长湖油脂化工厂,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白城正隆齿轮有限公司,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长春市长湖油脂化工厂与白城正隆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帮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