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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玉生申请执行贾海兵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生,贾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生,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贾海兵,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929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玉生与被执行人贾海兵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我院以另案扣留,其名下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9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偿还。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