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4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7号。代表人:周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巍,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巍去向不明,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巍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周巍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49926.58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3元,执行费666.08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