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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8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龙诉伍从会、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伍从会,彭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8547号原告:王龙,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红,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从会,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彭强,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王龙与被告伍从会、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王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龙负担。审 判 长  龚文书人民陪审员  乔大器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