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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清堂与刘占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清堂,刘占荣,乔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何清堂,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占荣,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志军,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何清堂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003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占荣、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何清堂偿还借款本金285400元及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占荣、乔志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何清堂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00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