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庞金洪与杭州建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金洪,杭州建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974号原告:庞金洪,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沈炳松,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建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运河街道褚家坝3组。原告庞金洪诉被告杭州建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金洪诉称,2016年7月30日6时30分许,被告杭州建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垃圾运载车与原告庞金洪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余杭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庞金洪受伤。当日,被告杭州建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并与原告庞金洪达成协议。故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现因被告杭州建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拒绝赔偿,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庞金洪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杭州建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5160元。本院认为,原告庞金洪以被告杭州建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全部责任之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被告杭州建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交通事故”损失进行赔偿。因公安交警部门未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予以明确,导致本案不能进入实体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金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章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