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财辉、张添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财辉,张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974号申请人:张财辉,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定南县。被执行人:张添明,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定南县。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人张财辉与被执行人张添明、定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添明应支付申请人张财辉案款41432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吕金彪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科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