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曹金水与张永春、于振慧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水,张永春,于振慧,王翠华,王玉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583号原告:曹金水,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曹金祥,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张永春,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于振慧,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翠华,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玉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曹金水诉被告张永春、于振慧、王翠华、王玉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曹金水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金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曹金水承担。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牡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