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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敬涛与何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敬涛,何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民初461号原告:高敬涛,男,1965年4月6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何刚,男,1967年6月7日出生,住临江市。原告高敬涛与被告何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敬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敬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资人民币65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交通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6年3月承包吉林省榆树市青山乡光缆架设工程(吉林省联通公司、网络建设),经何刚电话联系林国军,经何刚同意林国军又联系宫义录、孙军、高敬涛,先后去榆树市青山乡干技工,月工资5000元,包吃住。当初约定日结工资,到后按实际情况说月结工资,可是干了一个月也不开工资。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推脱至今。何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份,何刚承包榆树市青山乡光缆架设工程,雇佣高敬涛干活,约定月工资5000元。高敬涛主张工作一个半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工资为7500元,何刚向其支付了1000元,还有6500元工资未支付。2017年4月21日何刚给宫义录、孙军、林国军、高敬涛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有何刚因2016年3月承包榆树市清山乡,光缆架设工程(联通光改),当初约定月结清工资,但工资款至今未付,欠高敬涛4月份至5月末工资65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高敬涛与何刚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高敬涛已经提供劳务,何刚应支付劳务费。高敬涛主张去榆树工作何刚口头答应支付交通费2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何刚应该支付高敬涛劳务费6500元,利息应该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何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高敬涛劳务费人民币6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高敬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