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肇华、黄超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肇华,黄超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彭肇华,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超升,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彭肇华与被执行人黄超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超升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