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薛庆涛与王丙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庆涛,王丙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114号原告:薛庆涛,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薛莉,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被告:王丙昌,45岁,现住庆安镇。原告薛庆涛诉被告王丙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薛庆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庆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计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