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290号原告郝某,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某,女,1973年09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郝某起诉后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