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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290号原告郝某,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某,女,1973年09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郝某起诉后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