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士龙诉安在恒、周凤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龙,安在恒,周凤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456号原告:马士龙。被告:安在恒。被告:周凤华。原告马士龙与被告安在恒、周凤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马士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士龙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20.00元,共计1045.00元,由原告马士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丛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班金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