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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士龙诉安在恒、周凤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龙,安在恒,周凤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456号原告:马士龙。被告:安在恒。被告:周凤华。原告马士龙与被告安在恒、周凤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马士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士龙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20.00元,共计1045.00元,由原告马士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丛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班金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