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徐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生,徐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106号原告:刘永生,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徐雷华,男,39岁,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刘永生与被告徐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雷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永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6日,被告因卖化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经销化肥饲料。2015年8月16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刘永生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用于卖化肥周转。徐雷华2015.8.16.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拒不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生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徐雷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