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部与廖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部,廖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66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号。 负责人欧翔勃,该营业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部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告:廖欢,住湖南省衡阳县。 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廖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人: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