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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永生恢复原状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87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收到陈英诉陈永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后,经审查,陈永生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编在职干部陈增系父子关系,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要求,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永生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编在职干部陈增系父子关系,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于陈英诉陈永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为陈英诉陈永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陈英诉陈永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李 琴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