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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廷翰、向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廷翰,向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30号原告: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5幢2单元38层2号。法定代表人:徐觉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施啸,员工。被告:朱廷翰,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向玲,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恩施市。原告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钊公司)诉被告朱廷翰、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利钊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钊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51元,由原告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曼审 判 员  李红鹰人民陪审员  翁月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邱一恒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