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山东盛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山东盛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高唐县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殷庆峰,郭春华,高志耕,尚桂兰,刘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13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511号。负责人:李学强,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盛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105国道路东。法定代表人:殷庆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魏庄村火车站路6号。法定代表人:高志耕,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新1**国道西侧蔡楼至刘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爱梅,经理。被执行人:殷庆峰,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郭春华,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志耕,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尚桂兰,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爱梅,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与山东盛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高唐县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殷庆峰、郭春华、高志耕、尚桂兰、刘爱梅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盛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高唐县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殷庆峰、郭春华、高志耕、尚桂兰、刘爱梅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盛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高远高铁桥梁配件有限公司、高唐县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殷庆峰、郭春华、高志耕、尚桂兰、刘爱梅银行存款1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