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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汉森与陈汉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森,陈汉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665号原告:陈汉森,女,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汉嘉,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汉森与被告陈汉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7年5月3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汉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汉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0元,由原告陈汉森负担。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莹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