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汉森与陈汉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森,陈汉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665号原告:陈汉森,女,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汉嘉,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汉森与被告陈汉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7年5月3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汉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汉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0元,由原告陈汉森负担。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莹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