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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819孙成开与沈启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开,沈启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819号原告:孙成开,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俭,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启会,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孙成开与被告沈启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成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开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成开负担。审 判 长  陆 帆审 判 员  高金祥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