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819孙成开与沈启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开,沈启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819号原告:孙成开,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俭,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启会,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孙成开与被告沈启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成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开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成开负担。审 判 长 陆 帆审 判 员 高金祥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