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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文忠与杨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忠,杨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忠,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益阳市梓山湖中学教师,现住益阳市。被执行人杨卓明,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吉首市人,吉首市公路管理局职工,现住吉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文忠与杨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文忠于2017年5月31日撤回执行申请,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01执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