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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成军与宋继贞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军,宋继贞,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军,男。被执行人:宋继贞,男。被执行人: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申请执行人于其安与被执行人宋继贞、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60万元及自2011年12月29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损失(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宋继贞名下有房产及土地多处,均因另案被查封,本轮候查封其名下房产2处及土地2宗,被执行人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开发房产多处,该房产因另案被其它法院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该处写字楼北楼4层、5层、6层的房产,首查封法院尚未启动上述房产及土地的评估拍卖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