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848号原告:王某,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赵某,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港人民陪审员 吴新品人民陪审员 姚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祝羽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