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张艳红、松原市宁江区吉翔家电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张艳红,松原市宁江区吉翔家电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03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主要负责人:李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梅,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红,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伟,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吉翔家电城,住所吉林省松原市。经营者,张忠才,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张艳红、松原市宁江区吉翔家电城(以下简称吉翔家电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民生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艳红、吉翔家电城提前支付汇票票款600万元;2、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由张艳红、吉翔家电城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张艳红、张忠才、吉翔家电城于2016年4月6日与民生银行签订了编号为933112016000703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300万元。吉翔家电城于2016年4月11日与民生银行签订了编号为SYxExRCn的《银行承兑协议》,张忠才以其30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担保签订了编号为SYxExRCn的《担保合同》,并开立了600万元的汇票。张忠才现已自杀身亡,吉翔家电城因经营者张忠才的死亡导致履约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故民生银行宣布本次汇票承兑提前到期,张艳红作为共同受信人及张忠才的妻子,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吉翔家电城为个体工商户,张忠才为经营者,现张忠才已死亡,吉翔家电城无应诉主体;另张忠才依据在松原市松江公证处的公证书“内容为张艳红委托张忠才到银行办理相关法律文件等”,代张艳红与民生银行签订了相关法律文书,依据张艳红的申请,本院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公证书》中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是张艳红本人书写及捺印,故张艳红对此笔汇票的开立并没有授权给张忠才代签合同,系张忠才伪造签字及捺印,对于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应予侦查,故张艳红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无法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光大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