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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4174号原告陈某。被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1996年2月4日生一女陈某乙,2003年6月7日生一子陈某丙。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沉迷赌博,还对其进行家暴。现认为其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1、与被告离婚;2、儿子陈某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被告返还其拆迁安置费400000元;4、被告返还其因拆迁分得的人头费与过渡费1014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辩称中承认二人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认为原告所诉其有家庭暴力倾向不属实。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有吵打,但并未影响其二人感情,希望能够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1996年2月4日生一女陈某乙,2003年6月7日生一子陈某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17年4月底,原告趁被告外出旅游,从家中搬走在外租住,双方开始分居。2017年5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儿子陈某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被告返还其拆迁安置费400000元;4、被告返还其因拆迁分得的人头费与过渡费1014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当庭提交了证据①结婚证一份,证明其二人夫妻关系合法;证据②照片两张,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证据③录音一份,证明被告曾对其进行威胁。经被告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①予以认可;对证据②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原告受伤是其二人争吵中失手所致,并非故意;对证据③不认可,认为听不清楚。被告当庭未提交证据。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两人至今共同生活已有二十余年,且育有一女一子,双方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能够相互理解,多沟通、多交流,本着珍视感情、婚姻和家庭的观念,在今后生活中自我反省,彼此改进,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就现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庭审表现,无法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家庭之稳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9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