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佰光集资诈骗、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刑终366号抗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朱佰光,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湘潭县宏源农资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原湘潭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湘潭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希,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佰光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潭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朱佰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朱佰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朱佰光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查封的涉案财物依法返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朱佰光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2017年5月15日以湘检诉三撤抗(2017)3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山宁审 判 员 尹玄海审 判 员 李买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谷彬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