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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中山市东瑞瑞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江)质监罚字,中山市东瑞瑞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3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冯一宁,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磊、沈志华,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东瑞瑞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熊丹龙。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江)质监罚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中山市东瑞瑞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没款55294.75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中山市东瑞瑞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科苑路1号恒皓天工业园A1幢2层仓库内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灯具,于2016年2月委托江门市品拓照明有限公司生产标示的委托人名称制造商名称、地址等与公司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所含内容不一致,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中山市东瑞瑞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中山市东瑞瑞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江)质监罚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中山市东瑞瑞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没款55294.75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