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2019号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观背村甘家自然村320国道边南面耕地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990394326。负责人:朱爱美。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红虹,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36号9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011137J。法定代表人:郭宇泽。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的调解意向。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954元,减半收取计10477元,由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邬艳芳人民陪审员 陶茂禄人民陪审员 滕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