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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莫远普、温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莫远普,温文静,莫就珍,徐永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32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盛景三期A1幢(1座)首层-四层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247505C。主要负责人:周素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男,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女,员工。被告:莫远普,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告:温文静,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陆川县。被告:莫就珍,1975年6月8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被告:徐永新,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赣榆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莫远普、温文静、莫就珍、徐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莫远普、温文静、莫就珍、徐永新已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25元)。审 判 长  区瑞樱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柳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