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周科科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科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630号罪犯周科科,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科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被告人周科科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3个表扬,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科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计3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周科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本应从宽,但系累犯,应从严。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科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