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发喜、何金华申请执行罗永能、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毕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喜,何金华,罗永能,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张发喜,男,1947年4月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何金华,女,1948年10月12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琼胜、田娟,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永能,男,1964年10月2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生建林,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蒙自市州交警支队。被执行人:毕勇,男,1976年4月2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云南省砚山县。本院在执行张发喜、何金华申请执行罗永能、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毕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永能、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毕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罗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