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7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源市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占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占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7030号原告:济源市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花城商住楼2号楼2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赵利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占勤,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济源市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占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济源市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源市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源市宁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苗苗审判员  尼双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