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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长喜、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喜,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马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长喜,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卫东,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宋长喜与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马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该公司开发的固镇县西苑·盛景花园小区楼盘(未验收)大部分商品房已预售,剩余的商品房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预查封西苑·盛景花园小区的49个车位和面积为700㎡的储藏室,因存在争议及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办理权证手续,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马卫东因涉嫌犯罪在逃,下落不明,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