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抗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国英、范惠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英,范惠平,周国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抗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英,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范惠平,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周国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申诉人张国英因与被申诉人范惠平、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杭检民(行)监【2016】330100001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逸强审判员 钱 晴审判员 朱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