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范升阳诉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卞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升阳,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卞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359号原告:范升阳,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春雨别墅区30栋9单元。法定代表人刘爱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卞港,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范东阳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卞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范东阳于2017年5月31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东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退还原告范东阳。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