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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舟山捷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舟山捷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郑虔,於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滨港路268号。负责人陈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海瑛、谢杰(特别授权),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舟山捷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鱿鱼市场。法定代表人丁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萍(特别授权),系舟山捷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郑虔,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於跃平,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舟山捷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郑虔、於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舟山捷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且其他被执行人可执行资产较少,为节省司法资源,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