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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卞红林与蔡建、邬霞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红林,蔡建,邬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卞红林,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蔡建,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如东县。被执行人:邬霞光,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如东县。本院在执行卞红林与蔡建、邬霞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蔡建、邬霞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卞红林人民币101834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计1168元,由蔡建、邬霞光负担”。因蔡建、邬霞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卞红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建、邬霞光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蔡建、邬霞光原电话等快捷联系方式不畅。本院到蔡建、邬霞光户籍所在地如东县袁庄镇沿南村八组59号实地调查,因村组区划调整,未找到其确切家庭地址;卞红林反映,其亦曾前往查找,亦未找到其确切家庭地址。经法院内网查询及卞红林反映,蔡建、邬霞光对外负有较多到期债务未能履行。经本案依职权查控,除蔡建名下登记有一辆苏F×××××牌号(思威牌;未实际控制到;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予以登记查封,期限两年)汽车外,未发现蔡建、邬霞光名下还存有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将蔡建、邬霞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卞红林申请强制执行的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应偿还本金101834元及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向卞红林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卞红林,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蔡建、邬霞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卞红林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调查视频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卞红林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蔡建、邬霞光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蔡建、邬霞光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蔡建、邬霞光下落不明,除虽发现但未能实际控制到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卞红林在其亦未能提供蔡建、邬霞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