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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群录与高玉峰、刘玉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群录,高玉峰,刘玉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豫122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郑群录,男,生于1967年2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高玉峰,男,生于1976年4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刘玉峡,女,生于1977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群录与被执行人高玉峰、刘玉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群录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群录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222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东  超人民陪审员 吉  洪  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习  兆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