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群录与高玉峰、刘玉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群录,高玉峰,刘玉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豫122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郑群录,男,生于1967年2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高玉峰,男,生于1976年4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刘玉峡,女,生于1977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群录与被执行人高玉峰、刘玉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群录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群录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222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东 超人民陪审员 吉 洪 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习 兆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