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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进与陈先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进,陈先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851号原告:郑进,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罗赛君,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先近,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郑进与被告陈先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陈先近及时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过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先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郑进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陈先近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先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书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