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夏坤芳与刘淑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坤芳,刘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夏坤芳,女,1957年11月26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淑芝,女,1958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坤芳与被执行人刘淑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王长新执行员 陈 磊执行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