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县勇盛万家豆制品有限公司、鄢陵县百家惠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县勇盛万家豆制品有限公司,鄢陵县百家惠商贸有限公司,王德平,常水平,XX,王艳华,杜群山,杜群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6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张轩,任行长职务。被告:许昌县勇盛万家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河街乡河湾村。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被告:鄢陵县百家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兰镇马兰街。法定代表人:杜群岭。被告:王德平,男,汉族,1953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常水平,男,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XX,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王艳华,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杜群山,男,汉族,1980年7月05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杜群岭,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许昌县勇盛万家豆制品有限公司、鄢陵县百家惠商贸有限公司、王德平、常水平、XX、王艳华、杜群山、杜群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