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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雪亮、李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雪亮,李彦荣,郑州市黄河绿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王松叶,霍新全,娄淑荣,马雪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雪亮,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荣,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伟、王建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州市黄河绿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官渡大街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马雪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松叶,女,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审被告:霍新全,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娄淑荣,女,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审被告:马雪勤,女,1969年12与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雪亮因与被上诉人李彦荣、一审被告郑州市黄河绿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王松叶、霍新全、娄淑荣、马雪勤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雪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雪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雪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雪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刘颖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