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奚喆与上海靓液液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喆,上海靓液液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188号原告:奚喆,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靓液液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邵伟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奚喆诉被告上海靓液液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靓液液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另,本案被告实际亦未针对同一仲裁裁决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先行提出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靓液液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靓液液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诗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