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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张凡、冯国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张凡,冯国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边伟。被执行人张凡,男。被执行人冯国彪,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凡、冯国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公司与冯国彪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张凡正在刑事调查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对张凡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3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冯国彪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