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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海超与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超,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43号原告周海超,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赵默,经理。被告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原告周海超与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海超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周海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长社审 判 员  陈宗华人民陪审员  万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志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