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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威海昌兴金属有限公司、威海舟鑫船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昌兴金属有限公司,威海舟鑫船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昌兴金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54566-9),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村西。法定代表人:郭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舟鑫船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00400009479),住所地威海经区凤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成七,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以(2017)鲁1092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威海舟鑫船舶部件有限公司在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威海舟鑫船舶部件有限公司在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67852.5元。解除本院对执行人威海舟鑫船舶部件有限公司在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1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