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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与李春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法人代表李谟放,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林,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雪峰居委会。被执行人邹青莲,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李春林之妻。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李春林、邹青莲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2)新法民一初字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交清了兑现款,同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兑现款,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所确认的义务,该案已执行结案。执行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