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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能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能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269号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林苑北里8-1-101。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臣,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朱能发,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能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