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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与谢文育、邱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谢文育,邱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648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地址:高州市云潭镇先烈路25号。负责人:何开才,主任。被告:谢文育,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邱志华,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诉被告谢文育、邱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一平 微信公众号“”